我朋友的父亲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 好像挪用了公款 想帮朋友问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如何认定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司法解释,是以“个人使用挪出后的公款”和“为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非法支配公款”双重标准来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它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对私营企业进行了区分,认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是个人,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以视为个人。这种认定单位与个人的标准,看似以企业的组织形式来否定其单位的资格,但并未对其他性质的企业进行此种考量,仍然难免有以所有制性质的有色眼镜来打量私营企业的嫌疑。而认为“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无论单位的性质和组织形式,都一律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比,其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根据这个解释,挪用公款给单位(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使用的,只要没有为个人谋取利益,无论以谁的名义实施,或者只要不以个人名义实施。无论为谁谋取利益,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我们认为,对“个人名义”的强调并将之与“为谋取个人利益”一并作为认定挪用公款犯罪的要素,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为国家工作人员假借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创造了空间,难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以上是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判断,关键在于考察资金的实际用途,比如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等;处理方式是否以单位名义进行,而利益归属个人;或者借给他人,最终受益者是否为个人。核心是看资金的运用是否满足了个人的需求和利益。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判定,主要看资金是否实际用于个人行为,比如投资、消费这些;还要看是不是在账务上以单位名义处理,利益归个人;或者是借给他人,最终受益者还是个人。核心就是看资金运用是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和利益。
专业解答(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专业解答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关键在于公款是否用于个人消费、投资、借贷或名义上虽为单位但实益归个人的商业活动。若公款仅用于单位日常运营或公共事务,且未流入私人账户,则通常不被视为“归个人使用”。这一标准明确了公款与个人使用之间的界限。
专业解答(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怎么认定,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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