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挪用公款之举被视为违反财政法律
法规的不当行为,应当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照政纪法纪行文罚惩;若此种行为对社会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甚至诱发
犯罪后果,则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
刑事犯罪事实。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
国家公务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接受并承担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等机构委托
执行公务任务的特殊人群。他们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若未能坚守自己的职责使命,私自挪用到个人名下(包括同事间互借)的公款款金额达到了一定数量级标准——即在六个月内没有给出明确的还款承诺或分期支付计划的;又或是公款使用行为在社会层面引发了广泛关注,或有
证据显示存在某种非法目的及活动——凡此类情形,都将被定性为是对
公共财产的无理侵占,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
贪污罪予以
刑事处罚。
《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