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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自学合同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格式合同不太了解,格式合同名词解释是怎么定义的呢?
《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对于“名词解释格式条款是什么内容呢?”回答如下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此即所谓的担保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即生产者有保证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满足对方需要的义务,生产者的质量担保义务可分为明示担保义务与默示担保义务两类1,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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