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能否并存考察各国法律规定及理论学说,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即能否同时并存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选择主义。即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解除合同或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之间择一行使。二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但在德国债法修改后,即根据《德国债务法修改委员会最终报告书》中的规定,德国已经放弃了此种观点,向承认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方面转化。其二是法国、日本、瑞士、意大利为代表的两立主义,主张债权人得于合同解除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①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