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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的基本条件

肖* 四川-广元 毒品辩护咨询 2022.09.16 19:41:52 451人阅读

强制戒毒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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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强制戒毒的条件有: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2022-09-16 19:43:5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戒毒条例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戒毒的,经强制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戒毒场所戒毒。强制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七条 强制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场所执行强制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场所执行强制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法规首次对毒后驾驶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做出了“零容忍”的态度,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并三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新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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