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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允许私人承包供电吗

邓** 山西-太原 合同纠纷咨询 2022.09.13 04:00:04 379人阅读

国家允许私人承包供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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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供电由国家电网提供,私人不允许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022-09-13 04:02: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搞养殖业,浙江义乌人吴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挖了几口鱼塘,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来,吴某擅自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农用地的耕作层,使土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此遭到义乌市检察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案情回放2006年8月,吴某向义乌市江东街道白莲塘村承包了一处名叫“朱村陇”的地块。这一地块内有两口池塘,商定每年的承包款为1000元,吴向阳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准备在这里经营养殖业。但吴某嫌地块内的两口池塘不够用。承包协议生效后,他雇人在池塘周边的耕地上又挖了3口鱼塘。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测算,吴某在“朱村陇”挖塘的占地面积约17.12亩,其中耕地面积约14.31亩。吴向阳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已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幸被挖泥土没有外运,也没有掺入其他渣石等物,有恢复耕作能力的可能。事发后,吴某主动将破坏的农田恢复原状。法官析案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0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破坏耕地行为。《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私挖了鱼塘,但他的行为已导致了耕地被破坏,且面积达14亩,已触犯我国刑法。为此,法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浙江法制报)

水库承包是看情况的,食用水库和农用水库不管怎么承包,他表面是个人的,其实还是国家和集体的,就算养殖了,群众的利益还是在第一位的,这点不管在哪里,法律上都是承认,而且国家也不会让人霸占水库,也不会因为你养殖而说水库变成个人的了。
  这个水库如果原本是群众的补水水库或者是农用水库,那么即使是承包了,他也要放水,而且是定时或者看天气来决定。重要的是,水库承包了,如果是养殖,那么到了一定水位,水库水是不能放,这个是和不养殖承包是一样的,而且当水位到了一定深度的时候,要开始合理发放水库。
  当然,有些地区的官员问题水库成个人了,不放这些违法的行为就不要来说,和楼主的题目不符合。水库,没有个人的,水库自古开始都是集体的,因为水库的水是人类的资源,按照现在的科技,水库水废的,也能进行过滤继续食用,这个要架设专门的处理站,有些地方就有这样的处理站,

不合法,,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因为要回避与国家法律的冲突,私家侦探一直在法律的边缘行走,在夹缝中生存。
中国的法律规定,私家侦探属于法律未界定性质,取来的证据,有甄选的权利,不一定采信。所以说,说你是证据就是,否则就不是。
比如说,委托私家侦探调查他人的婚外情,免不了采取跟踪、盯梢、等办法,才能获取相应的证据,而这样的取证手段,必然严重侵害被调查人的隐私权,甚至可能危及其他普通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无辜者受害,因而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即规定,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私家侦探社也不敢真叫这个名字,只能说是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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