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具体情况定,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通常公安机关不是不侦查,而是没有线索无法开展侦查,如果真的是公安机关工作拖拉不作为,可以通过投诉、信访途径解决。
1、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是否可以追回财产损失,要看具体情况,其中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全部追回:如果钱财没有被挥霍,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及时收缴,发还被害人。
2.部分追回:如果钱财被犯罪人挥霍了一部分,公安机关只能追回剩余部分的,追回剩余的这部分,发还被害人。
3.无法追回:如果钱财被全部挥霍,公安机关无法追回的,则不能追回。
如果是实物:没有被犯罪嫌疑人卖掉或毁灭的,可以追回,反之则无法追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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