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有责任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所以智力残疾的人一般由父母照顾,但父母死亡的,兄弟姐妹可以作为监护人。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如赡养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组织寻求帮助,并可申请当地政府提供救助。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里包含了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均已经死亡,没有了父母这一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抚养能力,仍应由尚在的父或母承担抚养义务。二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没有抚养能力,比如父母在意外事故中致残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便产生了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弟、妹的义务。
(3)兄、姐有负担能力。在前述两项条件具备时,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并不必然发生,只有这项条件也具备时,即兄、姐有负担能力时,才产生扶养弟、妹的义务。
需要人抚养,智障人同普通健康人一样,其法定扶养人包括下列三个顺序:一是配偶、父母、子女;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是兄、姐。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回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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