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咨询的拘传是否属于羁押的问题,律师告诉你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1、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采取拘传措施,可直接讯问。
2、拘传不具有羁押的效力,讯问之后,应当将被拘传人释放。
3、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也不是拘传的前置程序。(但民事诉讼中的拘传,则是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
二、程序。
1、应有《拘传证》(法院称《拘传票》)。《拘传证》或《拘传票》由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
2、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并且应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3、到案后,应责令被拘传人在《拘传证》或《拘传票》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由被拘传人在《拘传证》或《拘传票》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如果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应在《拘传证》或《拘传票》上注明。
4、根据有关解释,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一般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内,特殊情况下也可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本辖区以外实施拘传时,应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予协助。
5、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拘传的次数,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实施变相拘禁。
你好,有关拘传是否属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事,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法制化的目标迈进了一步,然而,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基本呈现出作为拘留和逮捕的必然后果的羁押率高,而非羁押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率低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强制措施制度方面,目前这一制度的适用现状出现了一些落伍的问题,把现有的强制措施与国外先进经验进行比较,并认真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而寻找出一种既符合诉讼原理,又便于实际操作的行之有效的修改方案,是每一个关心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者的应有之责。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1)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2)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3)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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