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登记生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见《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还是登记生效问题的回答。
2017-09-27 10:30:59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还是登记生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可以得出,房屋的抵押权是登记后设立。
2017-09-27 10:23:59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抵押合同有效果。 动产抵押是抵押合同成立时抵押权就成立,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成立时生效,但抵押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否则担保物权未形成,仅有抵押合同的债权关系。 最后,从实际出发。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话必须登记,第三人如果想买这房子必须去房管所和所有权做变更登记,可是一做变更登记就会显示出房子已设定抵押,那第三人就算执意买下这房子也构不成善意第三人了嘛,所以这时善意取得制度必然不能起效。
2020-12-18 01:22: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