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建造者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筑用房的材料(动产)与他人的宅基地 (不动产)发生附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
从民法角度讲,这个问题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据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依据民法的添附理论,不论何种情形的添附,都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在此种情形下,或不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不合算的,因而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添附的结果,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这样显然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在发生添附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专业解答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推倒重建所需要特别留意的一些关键事项1. 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居民家庭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该宅基地的面积应严格遵守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限定标准。当进行农村房屋建造时,需确保新的住宅与旧有的宅基地属于同一户主,以确保其合规性。2. 遵循乡村整体规划布局:对于农村房屋的新建或改造而言,同样需要符合当地乡村的整体规划。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决定建于房屋的宅基地还耕如何补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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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在他人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一般归属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在农村地区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获得宅基地之后可以在此土地上修建自建房。如果对在他人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归谁所有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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