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淮南法律咨询 > 淮南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 仓储合同保管方的权利与存货方的义务是什么

仓储合同保管方的权利与存货方的义务是什么

李* 安徽-淮南 合同纠纷咨询 2022.08.29 09:05:53 444人阅读

仓储合同保管方的权利与存货方的义务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淮南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淮南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存货方的义务: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保管方的权利:
1、仓储费用请求权
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仓储费用的支付方法及支付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依保管人所预定的价目表支付。
2、损害赔赔偿请求权
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
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
4、提存权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2022-08-29 09:06:5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给付仓单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存货方应承担的义务如下: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保管方的义务内容如下:1、保管方保证货物完好无损;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存货方应承担的义务如下: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保管方的义务内容如下:1、保管方保证货物完好无损;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 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是什么?

    专业解答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有检查存货的数量质量、提取保管货物、支会保管费用等;保管方的权利有仓储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权、留置提取权等,在进行相关情况的认定时,应当按照上述义务和权利进行处理。

    2024.08.07 2430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