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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复员费是军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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