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法院是否支持因同居而产生的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对于合法的情况如下,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被法律所强制。简单下定论说索要分手费是敲诈显然是不准确的,确定索要分手费是否为敲诈,应该从以下几点来认知:1、敲诈行为是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情侣间的分手费通常是一方认为自己的青春被耽误了,对方要补偿自己,并非无故索要财物;2、敲诈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常见的问题,通常理解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费,但现行法律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况且,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专业解答首先青春损失费是一个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并且我国法律中也是没有相关的规定的。同时这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一种。所以因为同居关系而索要精神损失费是不支持的,其中一方也无权向另一方要求精神或者是物质上的赔偿。
律师解析 “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 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的。 不属于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换言之,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