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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那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有哪些呢?具体而言,有以下原则:第一,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第二,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三,要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四,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要符合美观、实用和协调的基本要求;第五,要注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第七,要重视技术和经济相结合。此外,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预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律师解析 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主要负有以下义务: 1、支付价款;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并对文件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3、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 4、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经签订合同,就不能随意变更计划。
律师解析 勘察人、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1、继续完善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2、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 3、赔偿损失。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律师解析 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主要负有以下义务: 支付价款;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并对文件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经签订合同,就不能随意变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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