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
2017-09-15 10:26:32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劳动者依法可取得二倍工资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过期双方继续履行受法律保护,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继续履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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