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卫建设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
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只要属于本质上的破坏,无论其方式如何,均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家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1、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过失损坏武器装备罪既遂最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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