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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破产清算程序保证人诉讼是否终止

唐** 上海-黄浦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17.09.09 10:00:38 1087人阅读

我想了解一下,破产清算程序证人诉讼是否终止,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吗,哪位专家能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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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清算程序保证人诉讼是否终止这个问题想必大家都不太了解吧,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破产案件归法院审理,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称为破产法院。下面是详解: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否必须要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才能提出呢?
2、《破产法》第二十条对该问题又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但第二款同时规定“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举重以明轻,此条仅针对破产债务人或以破产债务人及担保人一并提起的诉讼,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当中止,但“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说明法律并未禁止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程序终结前向连带保证人单独提起的诉讼。
3、《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4、《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获得双重清偿。
本案件中,一审根据债权人承诺若获担保人清偿,则将破产债权的受偿权转让给担保人,进而判决保证人在履行清偿义务后取得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受偿权。
该表述虽然欠当,但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之法理,在平等保护破产债权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权利上,体现了立法目的的一致性。
现在大家是不是明白这个问题了呢。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破产清算程序保证人诉讼是否终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2017-09-09 10:0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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