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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XX(我行理财计划)与实际用款方(融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或者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在诉讼中,一般由通道公司(信托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追索,但如果由XX作为原告更有利的时候,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由XX作为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
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核心义务,在于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妥善管理委托资产。如果受托方(即通道)不积极履行追索义务的,委托方可以起诉受托方,追加用款方为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如果受托方积极配合,但委托方直接起诉更有利,可以合同予以约定或补充约定即可。
你好,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执行的,具体说说看,
拘传是短时间限制被拘传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依据的,尽管本条对拘传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但并不是说只要是本条所指的这些类型案件的被告,或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原告,在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就必须拘传。实际上,是否拘传,还要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特别是对于原告适用拘传措施,要严格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扩大适用,否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也会给司法权威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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