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认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⑴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⑶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⑷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⑵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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