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彩礼的归属。送彩礼属于一种民间风俗,地区不同彩礼习俗也会有不同,具有区域特色,还有很多的地方并不存在送彩礼一说。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彩礼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以及归属问题都属于各方可以协商确定的,双方可以就彩礼归属达成协议。
结婚前送的彩礼钱并不一定会被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给予女方并由女方收到的彩礼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由女方的父母收到彩礼,则不能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无论谁收到新娘的价格,如果男女之间没有结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影响男方要求归还彩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您好,针对您的结婚彩礼钱婚后归谁问题解答如下, 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下列情形,要区分婚前赠与和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注意,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既不属于婚前赠与,也不属于彩礼。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确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财产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成就。彩礼赠与得以生效的附加条件,实际上就是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而—旦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就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2)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上陪嫁和彩礼归谁
没有规定陪嫁和彩礼钱的归属问题,只是在损害利益的时候可以。
婚前彩礼属于民间习俗,虽然法律不提倡婚前彩礼,但也并无相关规定。所以,不存在也不涉及婚前彩礼受法律保护一说。
但是法律对离婚彩礼返还却是有明确规定的: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