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可知,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
①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②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 其他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的;
2. 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传。及时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① 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苹果是圆形的);
②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笔记本电脑折叠形状);
③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篮球的圆形形状);
3. 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的商标。
4. 和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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