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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孙* 河北-石家庄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9.06 18:54:59 2310人阅读

我有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我想请问一下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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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从而使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债务人与债务承担人(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在该种形式下,无须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债权人、债务人与债务承担人共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构成债务转移的条件是: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要求承担人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转移给承担人;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承担。
  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形成连带关系,共为连带债务人。债务加入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构成债务加入的条件是:须由承担人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意思表示一致;以原债务有效和存在为前提;债务加入是由承担人负担与原债务同一内容的新债务的行为,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不能超出原来的债务范围,超过部分无效;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原则上不是同一人。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消灭债务;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不得超过原债务的范围。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均需要第三人与债务人及债权人达成协议,但是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也有明显的区别,即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合同关系。而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合同关系主要是看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的,应当视为债务转移。不能以约定不明来认定为债务加入。

2017-09-06 18:5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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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条文没有对债务加入下一明确定义,因此,债务加入只是学说上提出的概念。尽管如此,结合司法实践,债务加入的理论体系其实已较为完整。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相比,三者有不少相同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法存在的,且合同义务能够进行转让;都有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的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会涉及到这三方,而在一般债务履行中仅仅涉及债权、债务人两方;在表面形式上,都是由第三方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在对案件定性时最易引起争论和混淆的原因所在。
  但债务加入与这两者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变为第三方。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方与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系同一内容,债权人接受即可。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不变。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起作用,债权人不能对第三人提出履约要求,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2017-09-06 18:5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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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分为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免除债务人债务是指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债的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债中的责任,即是全部转移。并存履行债务是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即是部分转移。债务转移的生效条件:
(1)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合同法第87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2020-12-08 06:29:26 回复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债权人接受即可。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 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 债务转移中,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我国法律条文没有对债务加入下一明确定义,因此,债务加入只是学说上提出的概念。尽管如此,结合司法实践,债务加入的理论体系其实已较为完整。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相比,三者有不少相同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法存在的,且合同义务能够进行转让;都有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的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会涉及到这三方,而在一般债务履行中仅仅涉及债权、债务人两方;在表面形式上,都是由第三方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在对案件定性时最易引起争论和混淆的原因所在。
但债务加入与这两者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变为第三方。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方与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系同一内容,债权人接受即可。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不变。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起作用,债权人不能对第三人提出履约要求,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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