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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⒉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⒊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对于诉讼离婚哪些情形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下:(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离婚的;(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离婚的;(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离婚的;或正在被监禁的人离婚的;(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人员;(5)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是:(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情形是:(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管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责任编辑:仪
专业解答劳务合同出现纠纷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这类纠纷具有特殊性的要求,适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处理这类纠纷时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才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专业解答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律师解析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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