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吸收了《枪支管理法》有关刑事罚则条款,单立的新罪名。《枪支管理法》涉及到本罪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罚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有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条款仍可适用。
二、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持有枪支、持有弹药或者私藏枪支、私藏弹药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罪名假据所实施的行为确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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