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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后如何救济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省高检当然是会知道你在省高院申诉的情况的。你应当实事求是,以避免造成反感。供您参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向省高院申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该案依然处于二审的生效判决状态,是可以依此规定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的、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检察院将对整个案卷进行审察以确定是否提起抗诉,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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