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操作提示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 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处理。
您好,针对您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个税该怎么缴纳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纳税,国家并未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明确,因此有了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应以《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作为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缴纳个税的依据。一般理解竞业限制补偿金还是要交个人所得税,应该根据工资薪金项目进行计算竞业限制补偿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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