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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什么行为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律师解析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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