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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的,个人信息处理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包括以下事项:
(1)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类型、原因和危害;
(2)个人信息处理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少危害的措施;
(3)个人信息处理人的联系方式。
2.个人信息处理人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人不得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人通知个人。
2022-06-18 12:35: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