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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纳税的行政处罚究竟是什么

李** 浙江-绍兴 行政处罚咨询 2022.06.10 22:13:40 342人阅读

未申报纳税的行政处罚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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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22-06-10 22:15:40 回复

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交税滞纳金计算方法: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5%)。欠税滞纳金缴纳之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实习生究竟该如何缴纳个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近有报道一则消息,说是一名实习生月收入2800元,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此消息一出,引来一片哗然,很多人对税务机关征税是否正确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中不外乎有两种观点:一是绝大多数人认为,实习生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而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5000元,因此,该实习生不应缴纳个税;另有少部分人则认为,实习生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不缴纳个税。
那么,实习生取得的收入,到底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来说,还应具备以下特征:
(1)受雇者不固定或不长期在受雇单位从事工作;
(2)受雇者从事的工作不是受雇单位员工日常工作范围,而是一项特殊工作;
(3)受雇者承揽的业务是临时性的,业务完成受雇者就离开受雇单位。
工资、薪金所得,一般来说,受雇者是要长期或固定为受雇单位提供服务,受雇者属于受雇单位必需的日常劳动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在企业所得税上处理。笔者认为,这是有前提的,即实习生所从事的工作应当是实习单位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实习生应和员工一起从事某一项工作,而不是特殊工作。比如,某一个实习生是学习市场营销的,到某商场去实习,如果实习生到卖场里跟员工一起去卖货,那么,实习生在实习阶段取得的收入,就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倘若,商场认为该实习生很有市场营销理论水平,让他跟着员工去卖货很可惜,于是就临时开一个培训班,让该实习生轮流给商场员工讲授市场营销方面的知识。那么,该实习生在实习阶段取得的收入,就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支付的所得,如果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应当是受雇个人从事非个人劳动所得,是由用工单位指定或安排并接受统一管理,从事用工单位经营范围内业务工作的这种情形。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形的,受雇人员取得的收入就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因此,实务中,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生搬硬套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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