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8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一份。该合同包含健康告知部分,其内容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活习惯、身体健康状况及是否患有相关疾病(包含有肝炎、乙肝或丙肝病毒携带者等疾病),由被保险人在相应问题的回复栏中勾选“是”或“否”。王某在被保险人是否患有肝炎、乙肝或丙肝病毒携带者等疾病的提问所对应的复栏中均勾选了“否”项,并在确认书上签名。合同签订后,王某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了相应保险费用。2014年8月15日,王某的病情经诊断为肝脏肿瘤性病变及病毒性肝炎慢性乙型。在此之前,王某有近10年的乙型肝炎病史。2014年10月11日,王某就其患病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退还部分保险费,并拒绝予以理赔。请问一下未履行通知义务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因此,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先履行通知义务。
附:《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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