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一般应通过协商的方式来争取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1、 争取探视权,应该具体明确探视权的相关问题——时间、地点等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
2、行使探视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情形
当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
4、法院可以终止探视权情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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