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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餐饮店摔伤,造成骨折,已做完手术,现在和餐饮店协商不下来,你们能带谈吗?

ask****162 贵州-黔南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2.05.24 16:04:24 426人阅读

您好,我在餐饮店摔伤,造成骨折,已做完手术,现在和餐饮店协商不下来,你们能带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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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黔南 咨询解答:378条

您具体是在哪个地方,都匀还是其他县?代谈判是可以的。

2022-05-24 16:18:24 回复
地区:贵州-贵阳 咨询解答:3669条

可以

2022-05-24 19:52: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顾客进入饭店就餐,在其取得时,有权要求饭店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只要顾客无损伤的自身故意,无他人侵害以及本人突发疾病等情况发生,就应当确定为饭店提供的服务设施用品未完全达到安全要求。因此,顾客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店面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内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有客人在餐饮店里摔倒,需要我们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要看具体情况,餐厅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对客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已经尽到了警示、注意的义务或者伤害是有第三人造成的,餐厅就可以免责。客人自己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餐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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