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法律效力种类有很多,包括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等,具体规定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放行)中的相关内容: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专业解答遗嘱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其法律效力以公证遗嘱最高。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效力依次降低。在处理遗产分配时,应依照此顺序认定与执行遗嘱的有效性及优先权。
专业解答遗嘱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其法律效力以公证遗嘱最高。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效力依次降低。在处理遗产分配时,应依照此顺序认定与执行遗嘱的有效性及优先权。
专业解答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专业解答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专业解答遗嘱的形式种类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定的要件,并且如果存在多份遗嘱需要按照形成时间判定遗嘱有效,立遗嘱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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