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聚众斗殴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1、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对聚众斗殴罪辩护
1、首先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分清楚是不是属于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分子,因为本罪比较特殊,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分子构成犯罪而已,其他一般参加的不应当被刑事判刑。如果不属于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分子,律师会写法律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取保候审或者立即释放。
2、因为聚众斗殴罪一般人数都是非常多,因此,律师会见后初步判断是不是属于从犯、有无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会向办案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争取取保候审。
4、有受害人的,律师指导嫌疑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对判刑有很大的帮助。
5、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告的处罚。
6、有无造成伤亡等情形。
7、有无真正动手,还是在现场指挥。
8、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要综合具体的案件具体分析。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造成重伤、死亡的,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定罪量刑的。
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1、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对聚众斗殴罪辩护
1、首先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分清楚是不是属于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分子,因为本罪比较特殊,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分子构成犯罪而已,其他一般参加的不应当被刑事判刑。如果不属于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分子,律师会写法律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取保候审或者立即释放。
2、因为聚众斗殴罪一般人数都是非常多,因此,律师会见后初步判断是不是属于从犯、有无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会向办案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争取取保候审。
4、有受害人的,律师指导嫌疑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对判刑有很大的帮助。
5、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告的处罚。
6、有无造成伤亡等情形。
7、有无真正动手,还是在现场指挥。
8、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行为,要综合具体的案件具体分析。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造成重伤、死亡的,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定罪量刑的。
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您好,针对您的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1、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以下;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视为自动投案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
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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