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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了个合同,可是对方居然违约了,我想知道合同违约责任的举证应该由谁提供,为什么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举证 的解答为诉讼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较量。一方提起诉讼,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据进行证明。对于违约诉讼而言,原告方必须对下列事实作出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被告行为违约;3、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损失;4、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4项只是限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案件中。为此,原告必须举出下列证据:1、双方订立的合同;2、己方履行义务时,对方签发的收据、发票或其他书面证据;3、对方商品的验收记录或鉴定结论;4、能证明被告方违约的所有证据;5、己方遭受损失的证明,如额外支出的费用;6、其他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提供。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提出。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人民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有权向有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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