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怎么办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入到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7、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 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哪些新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由于对“新的证据”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将迟交的证据都视为新的证据,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一些动机不纯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不提供证据,在开庭审理中搞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期间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再提供证据,以实现其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损裁判的权威性,有损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有限的审判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是导致审判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新的证据”的范围做了,明确的限定。 超过举证期限后,新的证据还可以提交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提出。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人民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有权向有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十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提出。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人民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有权向有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十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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