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但我在前十二个月就早已被企业安排放长假达五年之久,一直没有发生活费和工资,这种情况经济补偿金以什么为基数?能否以劳动合同上定的本岗位基本工资为基数?
专业解答经济补偿中月工资标准就是属于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此工资包括有计时的工资、以及还有计件的工资、各种加班工资等;这份经济补偿全部都会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来进行支付。
律师解析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加班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且加班有专门的加班费来补偿。 所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应包括加班费。
律师解析 赔偿的是平均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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