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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跨省流窜盗窃量刑是怎样的?

段** 辽宁-铁岭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08.10 20:35:31 1226人阅读

国家的安定社会的和谐必须以法律作为保证,如何认定流窜犯罪的管理问题也是我们需要面对的课题。请问对于跨省流窜盗窃量刑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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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构成盗窃罪,可能的刑期要根据具体的盗窃数额才可以初步分析。还应该委托律师辩护,以争取从轻处罚。

2017-08-10 20:4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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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省流窜盗窃量刑,原则上有抓获地管辖;在逃犯,由主罪地管辖,判决后送原服刑地执行;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经批准逮捕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原办案机关管辖,但重新犯罪特别严重的由抓获地管辖;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rnrn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rn《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rn五、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rn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2017-08-10 20:36:3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出狱后跨省流窜作案赵某曾因犯罪入狱服刑5年多,A也因盗窃被判刑,二人出狱后再次盗窃。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二人在安徽省广德县、宁国市,江苏省溧阳市、宜兴市,浙江省长兴县等地,利用备用钥匙、惯性发动车辆等手段,流窜作案,盗窃农运车、拖拉机、轿车、农作物等。赵某作案28起,盗窃物品价值115871元。A作案26起,盗窃物品价值105341元。盗窃惯犯如何处罚安徽省广德县人民认为,被告人赵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28起,价值115871元、A参与盗窃26起,价值105341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A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A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多次流窜盗窃他人生产、生活资料,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A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二千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出狱后跨省流窜作案赵某曾因犯罪入狱服刑5年多,A也因盗窃被判刑,二人出狱后再次盗窃。从2021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二人在安徽省广德县、宁国市,江苏省溧阳市、宜兴市,浙江省长兴县等地,利用备用钥匙、惯性发动车辆等手段,流窜作案,盗窃农运车、拖拉机、轿车、农作物等。赵某作案28起,盗窃物品价值115871元。A作案26起,盗窃物品价值105341元。盗窃惯犯如何处罚安徽省广德县人民认为,被告人赵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28起,价值115871元、A参与盗窃26起,价值105341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A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A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多次流窜盗窃他人生产、生活资料,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A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二千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出狱后跨省流窜作案赵某曾因犯罪入狱服刑5年多,A也因盗窃被判刑,二人出狱后再次盗窃。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二人在安徽省广德县、宁国市,江苏省溧阳市、宜兴市,浙江省长兴县等地,利用备用钥匙、惯性发动车辆等手段,流窜作案,盗窃农运车、拖拉机、轿车、农作物等。赵某作案28起,盗窃物品价值115871元。A作案26起,盗窃物品价值105341元。盗窃惯犯如何处罚安徽省广德县人民认为,被告人赵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28起,价值115871元、A参与盗窃26起,价值105341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A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A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多次流窜盗窃他人生产、生活资料,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A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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