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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诈骗犯罪?

ask****850 北京-东城区 妇幼权益咨询 2022.01.07 21:30:38 426人阅读

教育机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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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15170条

您好!关于您咨询诈骗罪的问题,诈骗罪需要区分个人犯罪还是团体犯罪,量刑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判定,可以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2022-01-07 21:4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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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0800条

您是受害方吗?

2022-01-08 09:16:05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729条

您好,能详细说下什么情况么

2022-01-07 22:07:04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9917条

您好,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判断,我是吴律师,详细情况可以电话进一步沟通

2022-01-07 21:55:59 回复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区分为: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所遭受人身损害的致害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生侵权致害、社会人员侵权致害,其中,学校设施侵权致害同时构成其他侵权责任的,可同时向第三方责任主体主张赔偿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情形符合用人单位责任,但已被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所涵盖学生侵权致害与监护人责任竞合,受害人方应同时向学校和侵权学生监护人主张侵权责任社会人员侵权致害情形,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同时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的,应承担第二位的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未尽职责致害情形属于教育机构直接侵权的情形,所谓未尽职责即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这些法定义务来源于《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退休后是可以的。  公职教师在外补课收费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各地教委出台的地方性规定都是违规的。   主要是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出,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另外教育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将严禁6种有偿补课行为,对违反有偿补课“红线”者实施严厉处分,并已将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列为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   教育部列举了6种严禁的有偿补课行为分别为:   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本次印发的《规定》还明确了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措施: 1、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3、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教育机构不退钱不合法。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决。
教育机构在合同中规定学费不能退,这是“霸王条款”。学生没上课,学校没有付出相应的教学活动,就不应该取得学费。学员因自身原因放弃了上课也不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可以留取一部分合理的费用来弥补损失,剩下一部分则应退还给学员。
学员有选择放弃学习的权利,教育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不能退费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教育机构和学员之间可以有约定,但约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学员或家长提供缴费依据和书面材料,他们可以协调退费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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