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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王* 江苏-徐州 宅基地咨询 2017.08.04 13:29:26 1106人阅读

我有一块宅基地,现在在复垦了,所以需要了解一下关于河南省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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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017-08-04 13:3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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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2、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房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3、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地阳台(地的底层三方有墙)按同类标准20%计算。
4、构筑物、附着物按照退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按5000元/亩的标准执行(室内附属物不再予补偿)。 
5、拥有合法产权,但农村房屋已不完整,断檐残壁,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废弃宅基地退出,不予河南省宅基地复垦补偿 。

2017-08-04 13:31:26 回复

宅基地是用来盖房居住的,政府只要为合法使用的群众安排房屋或者是给予钱款盖房就行了,钱款参照当地盖房造价

很高兴为您回答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标准这个问题,希望您能采纳以下的内容。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不能。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集体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不是个人财产,是不能继承的。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是可以继承的。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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