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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河南省宅基地复垦券或者是复垦地的补偿标准

邓** 山东-临沂 宅基地咨询 2017.08.02 06:49:10 6644人阅读

老家河南的,之前有个宅基地,现在复垦,想问问河南省宅基地复垦券或者复垦地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希望各位能为我提供一下相关的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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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用来盖房居住的,政府只要为合法使用的群众安排房屋或者是给予钱款盖房就行了,钱款参照当地盖房造价

2017-08-02 07:0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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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您回答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标准这个问题,希望您能采纳以下的内容。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2020-12-25 00:35:50 回复

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说,今后3年我省要完成24万滩区群众迁建任务,涉及人口多、资金需求量大,任务非常艰巨。我省把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产生的节余指标纳入省域内A类复垦券交易范围,为滩区居民迁建开辟了重要筹资渠道,有力助推了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

退耕还林地应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退耕农户享有退耕还林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般情况下是被轻易征用的。如果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或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这块(这处)退耕还林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即被征用为建筑工地前必须具备相关合法手续,如:农业(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林地征用许可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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