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原告如何举证呢?在面对形势不利的情况下如何搜集更多对己方有力的诉讼证据呢?身为原告在开庭的时候如何更好有力的称述证据呢?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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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第
一,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第
二,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以及诉讼费。
第
三,原告就其诉讼请求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据,比如财产的证据,孩子抚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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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立案后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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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提供如下证据:
(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
4)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
5)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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