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杭州人,最近我打算签一份合同,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怎么界定建筑合同违约的相关信息
如果你把守约方的全部损失赔偿了就无需再支付违约金了,但是如果你支付了10%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对方的损失的话,对方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是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部分的金额。。。但是一般都没有人这样签合同的,所谓的“全部损失”应该如何界定如果你只是负责为一栋建筑送玻璃的,延迟履行导致建筑延迟完工,那你还要赔偿对方因你延迟履行而负担的该工程的违约金额,这样的条款可以说对你是完全不利的,建议你不要签。
2017-08-03 13:37:55 回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您既然约定了违约金,就应该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您的违约金约定的过高的话,可以请求适当的减少。
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怎么界定建筑合同违约的相关信息
专业解答建筑材料买卖合同违约过错的界定标准为在买卖合同当中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一方造成了损失,或者是否有相互导致了损失。并且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当中获得了利益,则违约方可以抵消相关的金额。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