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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谌** 山西-朔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8.03 13:27:03 194人阅读

现在存在很多的犯罪行为,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罚呢?需要问一下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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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规定的罪名,特别是增设的新罪名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及跨专业、跨学科知识,增加了对这些罪名的理解上的困难和适用上的难度,本书针对这一情况,选择了刑法分则中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专题研究,特别是将实体法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证据的应用结合起来,既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又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为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及对刑法理论的发展作了有益探讨。 读者对象:法律专业师生、司法界人士。

2017-08-03 13:37:03 回复

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2张)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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