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诉讼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关于离婚诉讼案件能否申请再审应分两个方面看: (1)对于已经生效的准予离婚的判决,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只要发生法律效力,基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随之消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 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行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应一并予以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2条关于“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人民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而作出的判决或调解遗漏处理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告知当事人另行,而不应该按申请再审的程序进行诉讼。
人民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七项、
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次。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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