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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2017量刑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黄* 河北-邢台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07.28 14:35:33 263人阅读

你好,要考驾照,另外还要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想问一下交通肇2017量刑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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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 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7-07-28 14:4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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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情形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上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 30万元,又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又逃逸”情形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 (一)至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上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具有“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6)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元”情形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以上是对交通肇2017量刑标准的回答。

2017-07-28 14:3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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