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危害,其对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B等6人与A的共饮行为致使A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该负有的善意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对A过量饮酒导致身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B等六人对A的醉酒死亡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请客喝酒,从法律上来说,本身不是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而是好意施惠关系,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但是,喝酒期间,他人有过错,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如劝酒行为与死亡结果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众人有过错,应当对死亡的结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饮酒出事,有这几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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