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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缺斤少两为欺诈行为

ask****430 江西-萍乡 消费权益咨询 2021.10.23 16:36:10 441人阅读

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缺斤少两为欺诈行为适用于生鲜产品吗?譬如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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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认定如下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021-10-23 17:0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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