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商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验收申请,如果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予以答复的则视为房屋建筑验收合格。如果合同未有约定的,则按照建筑法规定的时限内,开发商不验收的视为工程合格。当然对于基础性工程及主体质量问题,建筑商需要承担保修责任。国家建筑法规定,建筑承包方提出验收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回应,视为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该具备以下的条件:
第
一,完成开发项目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第
二,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第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第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
六,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不同时期制度不同,各有不同。
1、商周时期,实行井田制: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最后由于铁器的出现而瓦解。
2、战国实行授田制,在井田制基础上略改进。
3、秦汉实行名田制。受田95顷的关内侯,其宅地面积为95宅;受田90顷的大庶长,其宅地面积也是90宅,依此类推,直到最低等级的司寇、隐官,受田0.5顷,宅地0.5宅。
4、三国实行屯田制。民屯每50人为1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6民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
5、西晋实行占田制。其
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
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其
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监护人的确定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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